2004年11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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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娶”进的二手车离死期还剩两年
汽车报废标准引发车辆买卖纠纷
通讯员 包阿德 陆耿晖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案件回放
  今年1月4日,王某花了78800元向金某买了一辆二手的2000型桑塔纳。在买车前,王某对车的外观和性能进行了仔细检验,觉得很满意,于是当场支付了车款。惟一的遗憾是,金某的行驶证因丢失正在办理当中。买车后的第三天,王某去车管所领取行驶证时被告知一个意外的消息,他买的二手车曾经作为营运车使用,而按照现行车辆报废标准这辆车必须在2006年7月强制报废,大大少于非营运车的使用期限。
  “如果没有作为营运车使用过,凭这辆车的外观和性能,我应该还能开至少10年。”王某认为,在签订合同时金某有欺诈行为,而自己在购车时存在重大误解,故起诉至东阳市法院巍山法庭,要求撤销该车转让合同,并退回车款。
  庭审中,双方同意调解,最后达成被告退回原告部分货款,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协议。
  法官说法
  普通的购车者往往只从车况及性能出发衡量车的价值,却想不到车辆报废的这一强制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私人财产的价值,增加了汽车交易的风险。本案中,出让方的欺诈行为和受让方的重大误解行为均可能成为受让方要求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问题是,如果车辆买卖双方都不知晓营运车辆使用8年后必须强制报废这一规定,那么出让方就不存在欺诈行为,受让方却依然可以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这对出让方而言多少有些不公平。
  庭审法官认为,我国1997年制定的车辆报废标准应当修改。使用一定期限后必须报废,这种一刀切的汽车强制规定的合理性有待考究。为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营运车辆的营运期限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因此剥夺车辆的使用期限却是没有必要的。他建议,在车辆的营运期限届满后只要符合国家的车检标准,仍然可作为非营运车使用,同时通过保证车检的质量和增加车检的次数来保障车辆的性能符合公共安全的需要。